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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一男子私建加油站卖汽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05 11:09:21


 

    河南省光山县男子熊某,未经批准擅自建加油站,销售汽油,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男子熊某于2011年12月,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殷棚乡街道建加油站,销售汽油,期间光山县安监局两次处罚,要求停止经营,但熊某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直致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查熊某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非法销售汽油118157.28升,价值约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返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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