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中院刑三庭立足审判工作,践行群众路线,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促成被告人、被害人就故意伤害的赔偿、相关4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及建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化干戈为玉帛,一起因建房引发的近5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被告人石某、被害人李某均为息县东岳镇街村的村民。被告人石某建房,被害人李某以石某违反双方以前口头约定“盖房应一齐”为由予以阻止。自2010年6月始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曾被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4月30日清晨,石某与父亲挖地基时,李某夫妇再次阻止,双方发生厮打,石某持刀将李某的右小腿捅伤,并致李某的头部、右手指等处损伤。捅伤处伤口约12CM,经鉴定构成轻伤。一审时,就李某的右小腿损伤是否构成轻伤,双方发生争执,经息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李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6万余元。宣判后,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该案上诉至中院刑三庭后,承办法官在阅卷中发现,除这起刑事案件外,因建房双方及家人还有3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息县法院东岳法庭审理中,1件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正在息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中,遂将这起刑事案件与未结的4起案件一起调解,一揽子解决问题,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承办合议庭三赴息县做现场调解,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地做法律解释和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某父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2万元,李某对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止石某建房;如果法院对石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李某没有意见;未结的3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双方分别做本方原告的工作而撤诉,双方各自损失各自负担;未结的执行案件的赔偿款由息县法院协调解决。中院刑三庭根据本案二审中被告人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新证据,依法对被告人石某宣告缓刑。一起历时5年的建房纠纷,牵扯双方很大精力、财力的5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