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郭某某是同住在一个村民组的近邻。1997年12月,李某某在郭某某的房屋后建一处房屋。为了出路通道一事,经乡、村、队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从李某某新建房屋前及郭某某的房屋南墙外留一条宽3米长12米的通道作为李某某一家的出路。双方达成协议后多年以来都相安无事。2010年10月,双方当事人为在通道路边栽树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直至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为此,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后,郭某某一家以郭某某妻子王某被打伤未得到赔偿为由,在通道上堆放杂物阻拦李某某一家从此通道行走。经乡、村、队三级组织多次调解一直未果。李某某无奈起诉至潢川法院。经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因郭某某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潢川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某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限期内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做郭某某的思想工作,又邀请乡、村两级组织派员协助法院参与调解,但是郭某某及其亲属坚持己见,不赔偿医疗费就是不让李某某一家从此通道行走。为此,本院和解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对本案采取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郭某某及其亲属强行阻拦并放言要以死相拼,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本院决定暂缓强制执行。
事后,执行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同特点,另辟蹊径找准切入点分别对李某某采取以理释法指出其虽然占理也要以邻里和睦为重,退让一步对两家以后的生活相处将带来和谐的一面;对郭某某采取释法威慑指出其拒不履行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对郭某某的亲属采取以情释法、倾听她们的委屈、解答她们的诉求,又以“千里来信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典故引导她们要以邻里和睦相处为重,通过执行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和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愿望。借此本院抓住时机于2014年4月3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执行现场进行调解,申请人李某某主动当场赔付医疗费15000元,郭某某及其亲属也主动搬走通道上的杂物。直至中午1点30分,本案以执行和解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方式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