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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法院对2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4-04-16 08:38:16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2起“毒豆芽”案件,对王某、崔某二人生产销售毒豆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位于息县淮河办事处北街小八栋前赵庄村租住房内生产黄豆芽、绿豆芽时添加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售给息县谯楼办事处某超市。2013年10月17日,息县技术监督局在超市当场提取被告人王某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送检,发现该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被告人崔某自2011年开始,在生产绿豆芽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息县彭店乡街道逢集销售。2013年10月31日上午,息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崔某家中提取绿豆芽送检,后经黎明化工研究所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该送检的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2011年11月4日国家卫生部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和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豆芽生产中添加和使用,并将制成的“毒豆芽”销售,获得利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息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某对是否上诉未作明确表示,崔某表示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lj    

文章出处:息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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