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中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第三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新增加的一项旨在维护未参加调解过程的第三人的权益。
于某某在与方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其弟和父亲起诉还款,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调解书确认。后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知道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中院民二庭在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了业务精湛的法官主审该案,在认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开庭查明情况后,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是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案外人,但是该生效调解书涉及的内容是其与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主体及客体上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求,同时该调解书在制作时,未通知方某某参加诉讼,因此方某某提起诉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上及时间上的要求。故方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构成要件上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书依法应予撤销。该案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生效。(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