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本是小区治安的维护者,但是信阳市某小区的一名保安却利用巡逻之际对停放在小区车辆内的财物实施盗窃,日前,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系信阳市某小区的物业保安。2013年9月27日凌晨5时许,陈某在巡逻时发现苏某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车窗忘记关闭,车内放有一红色钱包,便将轿车内的红色钱包窃走据为己有,内有现金2100余元及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从陈某处查获赃款赃物并退还苏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且赃款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