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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杆倾斜挂倒行人 电业局主责

  发布时间:2014-03-14 15:41:38


    一男子骑行摩托车时,被电业局架设的居民供电线路挂倒致伤。经查,事发时该线路已被有线电视光缆线杆压低。2014年3月1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业局作为事故线路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业局在赔偿后可追偿其他责任人;遂判令其担责70%,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70%即25593.53元。原告自负30%责任。

    2013年1月31日凌晨4时许,原告康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杨集乡杨庙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民赵某家旁路段时,被被告电业局架设的横跨该公路的居民供电线路挂倒致伤。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电业局架设的管线未维护好,未达法定高度,影响安全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入住解放军一〇五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花医疗费26845.6元,救护车费用4056元。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治疗。

    法院另查明,横跨该村村通公路挂倒原告康某的电线为杨庙村草坊村民组村民赵某家的供电线路,位于其家庭电表十余米外,两年前由电业局的村电工马某从变压器下接出架设至马家电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造成原告康某损害的供电线路虽仅为用电户赵某一家供电,但其系由被告电业局的村电工直接从变压器下接出并架设,其管理权由被告电业局行使,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在赔偿后可对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原告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谨慎行驶、确保安全通行。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自身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应负责任比例为3:7,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j    

文章出处:吕志豪 吴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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