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有着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统民间习俗,在婚嫁迎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因婚约不能缔结或解除而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尤其是基层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增无减,逐年增多。然而,目前法律对此部分规定不够明晰,且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导致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难题:
1、诉讼主体界定混乱。实践中,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仅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的父母、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亲属。这直接影响了婚约解除后因财产争议诉至法院,是仅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还是一并将男、女双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人,而这一问题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
2、返还数额认定混乱不一。虽然《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作了规定,但仍较模糊。对“彩礼”范围的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在相应条件下可以不返还的情形等相关问题仍不明确。彩礼到底包括那些?除了金钱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彩礼范围确定后,如何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返还应考虑哪些因素又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3、证据彩信标准混乱。由于是按传统习俗给付彩礼很少会留存其他证据,在此类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但证人一般都是媒人或亲属,一般与双方是亲属关系。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一般存在难度。对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取证与认证也存在混乱。
4、执行履行困难。此类案件牵涉数额较大,特别是现在彩礼已经演化为金钱、房产、车辆、贵重首饰等多元财产形式,给给付方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往往形成“因娶返贫”的境地。一旦婚约解除,极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难以调和。另外,此类案件中许多女方会在本诉中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要求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容易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很难达成和解,即使做出判决也存在拒不履行的难题。
面对上述问题,息县人民法院杜辉建议:
1、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尽快完善修改婚姻法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对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明晰,对彩礼范围、返还比例及应考虑的过错原则、同居时长、生活条件、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明细,真正使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发布统一案例,确保同一地区同一情形达到“同案同判”。
2、在司法层面,一方面充分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力量尽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发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当
事人亲友及代理人等结合习俗做调解工作。使案结事了,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此类案件牵涉标的额较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及效果对于矛盾较大可能难以调解的此类案件,请求给付的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时,提示进行财产保全。
3、在社会普法方面,做好法治普法宣传。让新时期新婚姻法精神深入人心,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婚恋价值观,驱除背负金钱的婚恋观,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合理观念,并强化证据留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