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房产证抵押未登记,违反法律导致原告无权行使抵押权。
2011年1月,罗某借给被告黄某现金20万元,使用期限共计4个月。被告库某作为担保人为黄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用自己的房产证交与罗某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担保人库某出具的担保书中,用其房产证所作抵押,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房产证所作抵押权未生效。故法院判决被告库某不承担责任。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涉及不动产抵押的,请勿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