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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现场忘保护 责任难定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12-06 10:51:40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王某驾驶小货车途经商城县余集镇花湾路段时,前方骑自行车李某突然拐弯,王某虽及时刹车,但仍将李某撞到。王某停车查看伤情后,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未保护现场,也未报警。李某住院29天,开支医疗费7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虽将原告送医院救治,但未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双方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未保护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只能做出无法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条件报警却未报警或者未及时报警,致使现场破坏,证据灭失,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对于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而言,及时报警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协助交警及时查明事故成因,做出客观、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免自己受到应有责任,甚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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