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冲动对妻动干戈 法官用智慧织玉帛 作者:张文玲 发布时间:2013-12-04 17:22:38
11月28日,潢川县法院立案一庭调处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刘某和王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刘某6000元而案结事了。
2009年,刘某(女)经人介绍与王某(男)相识,后二人相恋,2009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互敬互爱,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女。2013年秋,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各不相让,继而恶语相加,最后王某对刘某大打出手,结果导致刘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出院后,刘某向公安机关递交刑事附带民事控告书,要求追究王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后刘某起诉至潢川县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及赔偿经济损失。
该院立案一庭的法官经过审查,感觉案件虽小,标的不大,但解决不好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必须慎重对待。
立案法官考虑到该案发生于夫妻之间,有一定的特殊性,认为通过做思想工作,应该能够得以稳妥处理。于是在刘某起诉至法院的当天下午,立案法官主持双方(男方处于刑事拘留状态,其委托父母作为他的一般代理人参加)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辅以法律知识教育,使双方的心态有了转变,各自的思想都有了松动,但又因刘某要求王某赔偿数额太高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这次调解,立案法官捕捉到了一个信息,即双方都十分疼爱孩子,尤其是察觉到刘某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还念及旧情,并没有非把王某送入牢房为快的想法。立案法官决定以此作为化解双方纠纷的突破口。
次日,立案法官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再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是积极动员王某家人主动代替王某道歉认错(王某已处于拘留状态无法当面认错);二是与刘某当面交流,为刘某客观分析王某的优缺点,劝其多从夫妻感情及未成年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及分析王某若被判刑将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争取更多时间以利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调解。最终,法官的真诚和耐心感动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三天,法官又赶到看守所,核实王某的父母是否把他们的意见反馈给王某,以及王某对此是否同意。最后,刘某和王某签署协议,刘某和王某自愿离婚,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刘某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王某法律责任,并放弃其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王某于签收调解书的当日被释放。
至此,一起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伤害案历时三天,在立案法官不辞辛苦、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落下帷幕,该案的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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