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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经营加油站屡遭处罚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26 16:08:04


    固始县一男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加油站,经销汽油,在被相关部门连续行政处罚后仍执迷不悟,最终被判刑罚。2013年11月2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
    2003年年底,河南省信阳石油分公司固始县石油公司在固始县马罡集乡新集村五支桥设立加油站,由被告人杨某负责加油站的经营,双方签订有经营柴油协议。
    2009年12月份,双方协议到期。后杨某自行经营柴油站和汽油。因其经营汽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0日和2012年11月9日两次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但是,被告人杨某对行政处罚并未执行,仍然继续在其加油站经营汽油,遂被安监局举报。2013年7月1日,杨某主动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汽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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