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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集体购买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应获赔

  发布时间:2013-11-18 16:32:29


    近日,浉河区法院调处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因是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的保险,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方翟某系某小学学生,该校出于安全考虑为每名学生办理了保险,每人每年交纳保险费50元。后翟某因车祸受伤,其父持客户联系卡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遭拒,遂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翟某各项损失3万元。保险公司应诉后认为翟某损失已经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全部赔付完毕,其再要求赔付属于重复计算,且保险合同中有减免责任条款,坚持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所投为人身性质保险并交纳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翟某因交通事故所得机动车承保人赔付属侵权责任赔付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翟某有权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减免己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否则该条款无效。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是与校方代表单独签订了集体保险合同,无法证明其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另一方面,客户联系卡已明确了保险金额为分项计算,原告按所有分项总额上限计算赔偿无法律依据。庭上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翟某保险赔偿款13000余元,双方均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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