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在一次事故排查中发现有树枝触及一高压导线,即两次要求树的所有人砍伐。不料,后者在砍树时因触电摔下致残。2013年11月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电工所属的被告固始县电业局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妨碍线路的树枝,其员工让被害人亲自砍伐不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固始县电业局依法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70%,即83605.4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院查明,张某系被告电业局所属村级电工。2012年6月10日夜,当地出现强降雨,发生线路跳闸事故。次日各辖区村级电工组织排查,张某发现原告胡某家旁的一棵杨树枝触及架空的10千伏裸体高压导线。在没有报告电业局并安排专业电力工作人员修剪的情况下,张某通知胡某家人赶紧把树卖掉,把树砍去。同年6月25日,张某抄电表时路过胡某家,再次要求其家人将该危及高压线路安全的杨树砍掉。
次日,胡某按张某要求自行攀上该杨树,在砍伐树头时触电,从树上摔下受伤。胡某伤后即被家人等送往胡族铺镇卫生院,再转诊固始县人民法院急诊治疗。
2013年2月23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因外伤致残,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电业局村级电工,在发现了原告胡某家旁的杨树危及高压线路安全后,除告诫、警示胡广亚等周围群众注意安全外,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电业局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而非要求不具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杨树所有人自行砍伐或卖与他人,或由他人砍伐。村电工具有主要过错。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所属的电业局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10千伏裸体高压线下砍伐树木可能危及高压运行及自身的安全而仍进行砍伐作业。其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及损害后果,酌定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7。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