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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课间翻学校围墙受伤 学校管理存在漏洞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5 09:55:47


    一名十三岁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期间攀爬校园围墙,围墙坍塌致学生受伤。2013年9月,商城县法院受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负有管理的责任;学校所建的围墙,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有漏洞,判决被告对该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杨某是商城县某中学学生,其在学校上课休息期间,因校园围墙倒塌,致手部严重受伤。杨某父母认为,杨某系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以该中学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被告中学辩称:杨某在校院内课间休息期间,擅自和本校同学翻学校院墙到校外买零食吃,在翻院墙的过程中原告将院墙扒掉砖时摔了下来,造成了其手部受伤,其受伤行为是自己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被告商城中学在管理学生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每年都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不得外出校园,更不得到校外买东西吃,为防止学生外出,学校安排门卫大门上锁,只留小门进出,学生外出必须有老师批准,否则,学生是无法出校园的,因此说:被告己经尽到管理职责,更没有任何过错,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尽到了全部管理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和管理不善;原告杨某受到的伤害是其自己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翻围墙外出造成的伤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12 月25 日下午,在校院内课间休息期间,原告杨某和本校同学翻越学校院墙到校外,在翻院墙的过程中,院墙部分倒塌,将原告杨国庆砸伤。原告在医院检查、治疗花费若干。庭审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杨国庆系被告的在校学生,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负有管理的责任;学校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从现场来看,被告所建的围墙,留有可攀爬的余地,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有漏洞,因此,被告对该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是未成年人,但擅自攀爬围墙,导致自己的手被砸伤,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学承担原告损失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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