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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转载小说 构成侵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3:47


    为求获利,开办小说网站,在未得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他人作品6800余部,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11月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余某在家中通过在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诺书网”小说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动下载、上传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6857部,并购买“奇文软件”对该网站进行管理,余某在网站的网页中插入广告代码,由阅读者点击页面内广告或者由网页直接弹出广告,通过“游联广告网络”获利36617.80元,通过“九赢广告联盟”获利14845.93元,通过注册会员充值获利826元,合计52289.73元。另查明,余某开办“诺书网”购买软件、服务器域名等花费21630元,其被告人余韬违法所得计30659.73元。案发后,余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两个、上网本一个、移动硬盘一个已被光山县公安局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达6857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余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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