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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婚 为彩礼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29 16:18:17


    “结婚”三年,育有一女,今日竟因彩礼对簿公堂,息县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齐楚与被告李华经媒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2011年11月育有一女,同居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期双方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二人难以生活在一起。2013年2月,原告齐楚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华退还婚前所给的建房款及彩礼款。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婚前彩礼、嫁妆事宜进行了细致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李华借婚姻向原告齐楚索要财物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给的彩礼款。
    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频发,高额彩礼的现象多发生在农村,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存在一定失调,男多女少,农村大龄男青年找对象往往有不少困难。一些男青年为了早日促成婚姻,往往一味委曲求全,想尽办法满足女方提出的彩礼要求,因此埋下了隐患,一旦婚姻发生意外,就很容易因为彩礼闹纠纷而对簿公堂。彩礼纠纷案件经常因为当事双方对彩礼的认识不同以及缺乏有力证据,给法官裁判带来很大的挑战,也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利,因此,承办法官提倡健康、文明的婚姻,不要一味追求金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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