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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五年多 丈夫诉请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9 16:13:03


    妻子为家庭琐事争吵离家出走,5年后突然回到家中向丈夫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无奈丈夫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10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黎亮(男)与被告李丽(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1月,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春,被告李丽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联系。2012年5月,李丽回到家中向原告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双方先后两次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离婚,一致认可分居多年,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黎亮抚养,但因孩子抚养费以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青春损失费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黎亮表示不要求被告李丽给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进而分居,时间已逾两年,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被告李丽对孩子照顾较少,婚生女由原告黎亮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确认。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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