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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苹果” 引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3-10-28 16:26:51


    遇到他人出售苹果iphone5手机,明知是赃物,仍贪图便宜,低价购买,结果引来牢狱之灾。10月2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23时50分许,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光山县弦山办事处某小区门口抢劫了李某的一部黑色iphone5手机,后逃至相邻的潢川县。次日13时许,曹某等人在潢川县城关一电子游戏城里,将抢来的苹果手机卖给在此务工的代某。代某明知该手机为赃物,但觉得很便宜,便以163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83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购买的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低价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经综合考虑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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