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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店主因“同行竞争”大打出手 致对方骨折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5 16:33:03


    一女店主在超市经营服装时,认为同行与其售卖衣服款式相仿,遂与其争吵、厮打,并叫来丈夫替自己出气。结果造成对方面部多处骨折。2013年10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经济损失1020元。
    被害人袁某与被告人任某的妻子曹某同在固始县某超市租赁摊位经营服装。2012年6月2日8时许,曹某找到袁某,说袁售卖的服装系仿她的版款,袁某不认同。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厮打。超市其他人员将二人拉开后,曹某打电话叫来丈夫任某。任某赶到现场后对袁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袁某面部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端略内陷移位,上下肢软组织损伤;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袁某受伤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0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后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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