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65岁的老汉在没有驾驶证又喝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不料与他人的摩托车相撞。结果,自己重伤不算,还因为醉驾触犯刑律。2013年9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18日15时30分,65岁的蒋某在朋友战某家喝完酒返回,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红色义发牌两轮摩托车,在固始县郭陆滩镇胡楼村路段与郑某驾驶的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相撞。二人均受伤,蒋某伤势较重,先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裂伤、头面部多次软组织挫伤、基底动脉形成动脉瘤可能。
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