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审判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潢川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不公开审理及不公开披露有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资料的原则,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依法维护青少年诉讼权利。同时还发挥特色审判充分全面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分析犯罪原因、确立挽救方案的重要依据。首先,坚持“三见面”,掌握全面情况。庭审前,审判人员同少年犯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少年犯的单位或学校见面,深入了解少年犯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其次,坚持每件未成年犯罪案件均要有社会调查报告,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均要有社区帮教评估报告。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提供的,与检察机关沟通、补充,检察机关不能补充,由合议庭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在审理中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帮教的重要参考。
二是开展法庭教育、心理疏导。为减少青少年恐惧心理,打消心理顾虑,改变传统审判庭布置,采用“圆桌审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中增加专门法制教育环节,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从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开展心理疏导,帮助被告人查找、分析犯罪原因、帮助心理恢复、正确对待处理结果,帮助被告人早日改过自新。在法庭帮教中审判人员做到“三个一样”,即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动之以情,关心爱护他们;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晓之以理,予以引导、启发;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因病施治,用情、理、法去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自觉悔过。
三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庭审。为突出庭审职能,使更多热爱未成年人帮教的人参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合议庭全部实行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邀请工、青、妇、团等社团组织人员参加合议庭,充分发挥他们对青少年教育的特长。在不违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征得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邀请在校学生老师、及其他近亲属共同参加法庭教育。
四是在对于未成年犯的处罚上,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罪行不重、情节不恶劣、主观恶性不深的就大胆适用缓刑。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该重判依法重判,可教育的尽力挽救。三是从轻、减轻处罚原则。
五是建立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情况矛以封存,不对外公开,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少年影响。潢川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对已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封存,法律文书除依法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辩护人、看守所、户籍地派出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外,法律文书一律不公开、不对外、不宣传。卷宗交由档案室存档封存,不得查阅,如公、检、法办理案件需要查阅,要有相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领导签字许可,方能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