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未审查资质 发生损害连带赔偿 作者:刘俊 黎宏山 发布时间:2013-09-30 10:45:31
承包人分包工程未审查分包人资质,无资质分包人施工时未尽安全防护之责,造成提供劳务者在作业时发生损害,承包人、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月2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汪冬(化名,分包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476.91元,A公司(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甲集团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A公司,A公司将建房工程的外墙粉刷作业分包给被告汪冬(无建筑、粉刷资质证书),汪冬又让被告马明(化名)找来原告郭兵(化名)从事粉刷作业,工资由汪冬发放。同年4月1日,原告郭兵在从事高空粉刷作业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造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兵与被告汪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汪冬忽视安全生产,没有在施工范围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又没有在工地进行安全监督,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被告A公司作为该楼的承包人,未经审查就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无建筑、粉刷资质的汪冬,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郭兵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判断事情发生是否存在风险的能力,其在高空作业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伤害,故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被告甲集团、马明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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