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息县岗李店乡朋友家中行驶至该乡街村农贸市场,到某饲料销售点门市部买药,门市部当时已关门,贾用力拍打店门,因言语不慎和楼上的女店主发生争吵,女店主发现贾喝醉酒,不想给其开门,贾又拍打停放在店门口的昌河车,致昌河车报警,一气之下女店主让丈夫报警。经检测,贾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 mg/100m1。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犯罪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了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警醒被告人牢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教训,对被告人应适用实体刑。鉴于被告人贾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任何后果,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