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四个男女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农户中开设赌场聚赌,从中盈利中抽头或放高利贷。不料“好景”不长,一女性参赌人员因无钱归还赌场的高利贷而报警,导致案发。2013年9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刘某、沈某、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因聚众赌博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1日释放。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孙某、吴某(在逃)等人在固始县城郊乡及周边乡镇的农户家中,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盈利;被告人沈某、向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从9月初开始,9月下旬结束,总共开有十多场,聚赌人数一般有十几人。
2012年11月27日,女参赌人员洪某因无钱还高利贷而报警。固始县公安局立案先后将被告人孙某、刘某、沈某抓获,被告人向某于2012年12月21日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意见书,称四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沈某、向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其行为均构成聚众赌博罪。被告人沈某、向某在聚众赌博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对赌场起到了帮助作用,为聚众赌博罪的共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沈某、向某系初犯,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愿对其实施帮教。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