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赡养母亲问题,被告人王某夫妇与其他兄姐之间产生矛盾。08年10月29日凌晨,因家庭纠纷刚从宁波务工赶回家中的王某,见四姐在自己家中陪护因煤气中毒的母亲,认为其干扰自家正常生活,遂将四姐往外撵并发生厮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其母亲的拐杖击打四姐左腓骨并导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及被告人王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系偶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法院从轻处罚遂作如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