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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掘毁古墓葬未得一物 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0:38:21


    五名同乡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挖掘两座墓葬。不仅未获得一个古董,而且把墓葬和随葬品破坏。2013年9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经预谋,携带铁锹、铁铲、钢钎、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车窜至固始县张老埠乡迎河村迎河村民组一事先选定的墓地,用手电筒照明,用铁锹、铁铲、钢钎等工具挖掘了两座墓葬,未盗得墓葬中的任何随葬品。墓葬内的陶鼎、豆、壶等随葬品被破坏。盗墓后,五被告人乘出租车返回途中,被固始县公安局张老埠乡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盘问,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两座墓葬系战国时期楚国墓葬。被盗掘的墓葬对研究信阳一带东周时期楚国的墓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严重破坏了墓葬结构和随葬品;被盗碎的随葬陶器为一般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柴某、刘某、陈某、周某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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