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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房要考量 影响采光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0 09:24:02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原告宋某因其邻居李某房屋建设影响其采光权而诉之公堂,而被告李某辩称不影响采光且反诉原告宋某违反协议,致使协议无法履行,造成自己损失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对原被告双方详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以被告李某赔付原告宋某补偿款、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被告李某反诉撤诉而结案,原被告息讼言和,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宋某现住的一栋三层楼房建于1988年,2009年5月,李某以翻建的名义在宋某房屋的正南方距离院墙约3米处动工建房。当年11月,李某的房屋筑到第五层时,严重妨碍和影响到宋某房屋的采光。宋某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双方于2009年12月4日在执法部门调解下达成联建意向及影响采光补偿的协议:约定在双方达成联建协议前,李某出2万元作为联建保证金,如违约,2万元作为妨碍宋某采光的补偿。协议还约定单方面违约双倍赔偿对方的损失。经查,双方协议真实存在,且当日李某向原告宋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一个月内支付两万元保证金。后双方未进行联建,李某现违规将房屋建至七层,经宋某申请鉴定,李某所建房屋确实影响了宋某楼房的日照、采光、通风。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大有不打到底决不罢休之气。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李某所建房屋影响原告宋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等,应当进行赔偿。2009年双方协议中约定赔偿的2万元,为自愿行为,真实有效,故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宋某损失2万元并支付利息,而原告因此而支付的鉴定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综合本案案情,该院民二庭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在明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之上,向双方当事人详细、明确的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劝解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最终以调解结案,使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资源,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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