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执法,2013年,商城县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方面制定如下规定:
一、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严格按照国务院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
二、诉讼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诉讼费收取坚持立案时预收,结案时结算的实收制度,当事人交纳确有困难的,依规定进行司法救助;
四、统一使用诉讼费专用票据,杜绝使用非专用票据;
五、严禁私设名目收取“加油费”、“送达费”、“调查费”等所谓“实际支出费用”,擅自提高卷案复印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或者应退不退、挪作他用的违规违纪,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要责任倒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