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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高处摔伤 承建雇主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6 15:55:02


    日前,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受雇主余某指派,在高处作业时坠落摔伤,构成八级伤残。其亲属与被告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后,陈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雇主余某与朱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共计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自2011年9月受雇于余某,2012年3月24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余某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中在二楼解吊装予制板钢丝绳时坠下摔伤。其所从事的项目系2011年10月朱某以其建筑公司名义承建,工程总量为105套房屋,所建房屋高度为二层以上。2011年11月,朱某与余某签订《包工合同》,约定由余某承包基础施工、回填、主体砌体、内外粉刷、钢筋制做等。经查,余某并无建筑资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为余某所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理应得到赔偿。被告朱某作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应当与雇主承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余某赔偿原告陈某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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