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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死提诉讼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3-08-19 15:43:16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把其扣留被告刘某的车辆返还被告,被告放弃向原告追偿停运损失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2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4日13时42分许,被告雇请的驾驶员张某驾车从商城到信阳行驶到S338线汪桥镇天井路段时,由于驾驶员开车过快,临事处置不当,将在该路上行走的原告七岁儿子黄某浩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的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车辆将其孩子撞伤致死,给其家庭带去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被告没有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扣留了被告方的营运客车一个多月。原告扣留被告车辆致使被告的客车无法营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停运损失,因双方对赔偿事宜自行商量未果,原告诉至商城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商城法院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主审法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既考虑原告孩子在完全无责的情况下因事故致死,原告家人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又考虑到原告扣留营运车辆也确实给被告也造成了一定的营运损失,加之车主的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也并不富裕,只有原告把车返还给被告,被告才能更好的落实对原告的赔偿。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收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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