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光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彭某指使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均系虚假证言,二人的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遂决定对原告彭某罚款4000元,对两位证人各罚款2000元。
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光山法院受理后,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被告方以四被告住所地均在商城县,光山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彭某坚持认为光山法院有管辖权,并申请两位证人张某、董某出庭作证,二人表示看见四被告在原告彭某家中当场交付借款现金。后该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光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经合议庭反复询问、核查,原告彭某承认其为争夺管辖权、方便诉讼,指使证人张某、董某作虚假证明。合议庭即对证人张某、董某分别进行了谈话,他们均承认自己受原告彭某指使作出了虚假证明,称真实情况是曾经见过原、被告之间现金交付,但当天只看见原、被告在原告家中打借条,没有看见当场交付现金。按照这一事实,光山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仍具有管辖权,继续审理此案。
光山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没有给本案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三人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合议庭遂依法决定对原告彭某罚款4000元,对证人张某、董某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