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家住信阳的被告人陈某提车当天就出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当天提取的现代小跑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联通公司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经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55000元(含已支付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