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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发布时间:2013-08-07 09:04:14


    男子认为父亲不是亲生的,在家没有安全感,遂掐死亲生父亲。8月2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该男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遂作出决定:依法对该男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2月15日21时许,彭某在家因电瓶车充电是否要用毛巾盖住充电器与父亲发生争执,从而引起厮打。此前因怀疑父亲不是亲生,曾想过将父亲打死。此次彭某将父亲推倒后又用双手掐住父亲的脖子直至其父窒息死亡。同年5月30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杀死父亲的实质性原因、动机是其存在非血统妄想及被害妄想,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目前,彭某在精神病医院治疗,尚未痊愈,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该案受理后,光山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前往精神病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彭某,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情况,听取了精神病专科医师的治疗意见。并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和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向法庭出示了被申请人彭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以及彭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彭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法条链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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