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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要履行 自身违约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06 17:07:33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设备引起的合同纠纷,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履约情况,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签订供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生产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合同约定,原告先期支付定金10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40日内负责交货,设备及零配件由原告方自行提货。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后,被告开始生产相应的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到期以后,由于原告因建厂原因没有和当地政以及村民协调好,故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均未能按时提货。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调退还设别定金未果后,诉至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设备定金款1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也依约完成了原告要求的生产设备及主要配件,原告因建厂的土地问题,没有和当地政以及村民协调好,在被告设备完成后,依约通知原告提货,但原告仍未按时提货,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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