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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一件拆迁案 十二名拆迁户送锦旗到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6 08:58:56



图为被拆迁户送锦旗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情景

    7月6日早上8:00,一群人簇拥着一面绣着“合党心顺民意、救弱势护人权”的锦旗来到在信阳中院大门口。

    原来,这群人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当事人。在上诉人任某等与被上诉人淮滨农场、第三人国有淮滨农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国有淮滨农场于2007年8月23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淮滨县建设局的批准后,具备了拆迁合法资格。任某等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国有淮滨农场按照某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估价金额及《农场新村三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依据,对任某等人进行补偿。任某等人认为国有淮滨农场补偿价格低,评估不合理。国有淮滨农场淮滨县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淮滨县建设局依法进行行政裁决,该局接到申请后,向任某等人送达了《受理裁决申请前告知书》。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建立调解基础,淮滨县建设局遂依据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裁决对被申请人房屋的货币补偿以有效的证件面积进行补偿,要求被申请人应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完成搬迁。任某等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书内容。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任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查明了国有淮滨农场是2008年4月25日向淮滨县建设局向淮滨县建设局提出申请,淮滨县建设局《受理裁决申请前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2008年4月20日。原审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对外委托息县价格认证中心在作出价格鉴证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没有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淮滨县建设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淮滨县建设局行政裁决答辩通知书载明,国有淮滨农场是2008年4月25日向淮滨县建设局提出申请,淮滨县建设局受理裁决申请前告知书载明的落款时间及送达时间均是2008年4月20日。从该时间先后顺序显示,淮滨县建设局在国有淮滨农场尚未提出裁决申请的情况下,已下达受理裁决申请前告知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国有淮滨农场单方抽签决定由某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作为估价机构于法无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淮滨县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限令淮滨建设局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此,这起涉及人多的房屋拆迁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为被拆迁户主持了公平正义。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感人12名拆迁户集体送锦旗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人一幕。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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