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本属违法,不仅不认错,反而以全家总动员的方式围攻工商、公安执法人员,造成极坏影响。肇事者最终全部落入法网。2013年7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甲、王某、赵乙、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固始县陈淋子镇男子赵丙(已判刑)在当地无照经营一材料加工厂。2012年4月9日17时许,固始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查处赵丙的加工厂时,遭到赵及其家人阻碍。工商局向固始县公安局报警。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执行职务,局面无法控制。固始县公安局又指派两名副局长带领数名公安民警赶到现场,遭到赵丙及被告人赵甲、王某、赵乙、蒋某、林某等人围攻、殴打。数名公安干警及一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受伤,陈淋子派出所车辆被损坏。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10人受伤,均系轻微伤。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703元。2012年9月19日、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蒋某被抓获。2013年3月26日,另外三名被告人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各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林某、赵乙、蒋某、王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甲、林某、赵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