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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讨债不成怒毁财物 赔偿损失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30 16:02:10


    光山一女子讨债未果后,一恕之下砸毁债务人财物价值达9000余元,日前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2012年被告人郑某的男友余某为被害人汪某供应酒精燃料,同年12月27日,双方结算,汪欠余某燃料款1600元。2013年3月7日12时许,余某到汪的酒店索要欠款,汪某未付,被告人郑得知余某要账未果,便自行前往酒店要账,与汪某见面后,因汪某拒绝付账,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并引发厮打。被告人郑某的妹妹等人随后也赶到现场。汪某躲进楼上房间,被告人郑某气愤便在酒店院内及一楼大厅砸毁物品。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当日被郑某砸毁物品价值9650元,其中汪某自制坛装药酒8500元,其他生活用品价值1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债务纠纷而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其砸毁他人物品的全部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将9650元赔偿款交法庭转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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