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吴某长期经营电器生意,2012年8月,吴某收到了一家外地的电子厂展会促销活动的通知,上面的超低报价吸引了吴某,于是当即决定下单。双方通过QQ约定,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完成最终交易。吴某先后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约4万元。约定时间已过,吴某并未收到任何货物,对方以货物已经发出让吴某向货运站要款为由搪塞。经多次催问,吴某终于意识到问题,遂起诉至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要求对方厂家退还货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所诉的对方厂家真实存在,买卖双方订货、沟通、付款等活动虽是在网上进行,但原告吴某提供的网上银行转账单证实他确实已将货款打入对方账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卖家无任何证据证明发货,且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做出任何解释。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令被告厂家退还吴某货款以及相关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