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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仓库起火灾 出租人未尽维护义务需赔付

  发布时间:2013-07-24 11:10:44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一场纠纷。
    张某于2008年4月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陈某家几间空闲的房屋作为仓库,并约定租期为2年。在2009年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打乱了两家人的平静。火灾给双方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评估,承租人张某的货物损失高达18万元,而出租人张某的房屋损失也有几万余元,还有火宅过后的各项补救以及鉴定费用等等,双方都没有协商一致。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仓库起火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在使用出租屋过程中,用电量过大,而导致电阻过大发热而引起的火灾,所以仓库的使用人张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而房屋的出租人陈某因疏忽对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主次责任的划分,判令出租人陈某赔偿张某损失7万元。
    本来是很简单的租赁合同关系,却因为一场意外让双方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所以人民在生活中应当注意细节,将引发灾难的隐患都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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