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随后,两人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刘某向张某赠送了各种彩礼。双方虽如期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因生活琐事张某与刘某发生矛盾,在同居三个月之后张某搬回娘家居住。刘某多次上门要求张某回去未果。因今年5月张某到广东省打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全部彩礼。
法庭上,双方情绪激烈,各执一词。刘某认为其虽然与张某同居近三个月,但双方未领结婚证,且该笔彩礼的给付造成刘家生活困难,故张某必须退还全部彩礼56000元;而张某及其家人却说,虽双方同居近三个月未领取结婚证,但已有夫妻之实且举行了婚礼。张某之所以搬回娘家居住,正是因为刘某有家庭暴力且性格难以琢磨无法沟通,让张某痛苦不堪、无法忍受。张某并无过错,也不是张某提出解除婚约,按照农村 “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的风俗,张某不应返还彩礼,同时,刘某主张彩礼的数额没有任何依据。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当事人认识时间不长即同居,感情基础薄弱,而双方对矛盾的起因、彩礼的数额各执一词,均无确切证据予以证明,要彻底解决纠纷还得着重从调解入手。
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女方,着重从法律上讲解相关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对男方,则从情理民俗上指出,按照当地的习俗女方的主张也是有一定道理的,退婚对女方造成了一定伤害,应当考虑对方的感受。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退还男方彩礼2万元,双方别无纠缠。至此,这场彩礼纠葛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