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速裁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或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或快速裁决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立案调解速裁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这一制度不仅体现“和谐”、“亲民”、 “便民” 、“高效”等司法作风的形象价值,还体现了制度本身的价值,比如“简便程序”(效率价值)、“公平正义”(目标价值)、“分解审判压力”(司法资源价值)等。
作为法院审判台上的一个便民快速通道,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立案调解速裁中心于2012年1月成立,目前隶属于立案一庭,该中心共配备在岗法官4名,审判辅助人员4人,该中心主要负责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常见的如婚姻家庭纠纷、扶养、抚养、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等与百姓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纠纷。截止2012年底,该中心审结案件504件,占办结全院受理民事案件数的23.4%,其中调解472件,占结案数的93.7%,人均结案126件,结案周期平均不足20天。高效率、高品质、低成本是立案调解速裁中心区别于其他相关审判部门的三大优势。
一、立案调解速裁设立的背景
传统的立案模式由于没有对案件难易进行区分,法官办案大多是按接手案件的时间先后进行办理,这就会出现由于前面的疑难案件牵扯法官过多精力,从而导致后面的简易纠纷被迫拖延,影响了这类案件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有些案件还可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和形象。成立立案调解速裁中心就是在审理之前前置一个筛选案件的程序,即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把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挑选出来,启动快速审理程序,实现对群众诉求及纠纷处理的“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的工作目标,真正达到为简易案件提速和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未结案件存量的双赢效果,助推均衡结案。
二、立案调解速裁应具备的条件
立案调解速裁因案件而存在,任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登记才能成为案件,非经立案登记不能成为案件,案件成立后方可进入调解速裁中心,这是基础,是先决条件,否则只能属于非诉案件的范畴。立案调解速裁在被告应诉后提出,既可以是原告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也可以由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原告,原告有接受调解速裁的意思表达后,办理调解速裁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可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同意接受,立案调解速裁便可进入实施阶段。如果一方坚持不愿接受调解速裁,立案庭应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由此,立案调解速裁必须以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在答辩期内进行,且要以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权利为必备条件。
三、立案调解速裁的形式和方法
法院调解速裁处理案件的形式,我国的程序法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限制,这就给了法院调解速裁案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各地法院调解速裁的形式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一而足,调解速裁的形式极具灵活性和多样性,即凡是能够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形式都是有效形式,凡是能够快速裁决纠纷的形式都是最佳形式。总之,立案调解速裁可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不拘泥一种形式。
立案调解速裁与法院任何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都是相似的,只是由于立案调解速裁在时间上的局限性和不可妥协性而有所不同。立案调解速裁应立足于当事人面对面的方法进行。一是在调解速裁过程中,法官应坚持“细”字当头,更加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千方百计地引导当事人协调解决纠纷。与此同时,这种“细”还要体现在查明案件事实环节,法官注重从细微处入手,层层剥离,让当事人在厘清事实、辩明是非的前提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方案。二是立案调解速裁能快则快,但不能无原则的快,不能一味求快。许多案件都要通过法官考虑周到的司法服务,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和不厌其烦的说服引导,最终实现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三是确保纠纷处理的质量。首先要制定规范意见,在案件立案时做好繁简分流工作,将适合调解速裁的案件及时分流到调解速裁中心,将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业务庭办理,真正做到简易案件快审,疑难案件精审。其次,所谓案件的“快”是建立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深入浅出的法律释明和不无其烦的说服引导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再次,调解时要强调即时履行,不能当场履行的要在协议上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为防止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可在调解协议上明确担保事项,明确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立案调解速裁案件的具体流程
首先在送达、答辩、调解等审理流程上要作快于一般纠纷处理周期的硬性规定,确保案件处理全面提速,参照各地法院调解速裁的做法,可将此类案件的书面答辩统一为十天,对不需要答辩的案件实行即时开庭。其次,在审理中,法官要重视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而走弯路,切实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三是成立假日法庭、巡回法庭,通过法官牺牲休息时间,换取当事人纠纷的快速解决,对于居住偏远地区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主动上门巡回审判,就地就近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四是要强调提交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为首选方式,强化即时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尽可能少进入执行程序,为当事人兑现实体权益争取时间。
五、立案调解速裁的艺术
调解被普遍认为是更高艺术、更高水平的审判,这其中既要有好的构思,又要富有想象力,更重要的是要有艺术加工的能力,法官调解速裁案件的差距,其实并不反映法官间法律知识上的差距,主要反映调解艺术能力的高低不同,调裁率的多少,不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简单的智慧展示,所体现的往往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综合素质的内在联系。法官“除了精通法理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态度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效果”。因此,法官在调解速裁案件的实践中应当进行艺术上的提炼和加工,使当事人双方能够真正地“化干戈为玉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做大做强立案调解速裁的路经
一是针对现阶段立案调解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调研工作,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完善修订调解速裁规则,在制度层面设计上做到规范实用,可操作性强。二是进一步合理优化调解速裁中心的人员配备,在保证一审一 书的前提下,配好配足审判辅助人员,通过定期、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激励制度使调解速裁中心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更上一个新台阶。三是通过打造颇具特色的“法官工作室”使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服务意识有更高的自我要求,提升法官办案质量,打造法官自己的审判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