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固始县胡族铺镇的农民常先生为了生计常年在江苏吴江市打工,后来跑出租挣了些钱。为方便生活,常先生在当地买下一套按揭商品房。
2012年4月,常先生到当地银行办理房贷申请,却被告知其于2003年3月28日在家乡固始一家银行有一笔2万元的不良贷款(即未按期偿还贷款)记录!常先生一下子懵了:自己从未在家乡贷过款,更不存在到期不还的“事实”。房贷的事就这样黄了不说,自己还作为“不良”分子在银行系统一直“记录再案”!常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很快,他回到固始那家银行询问究竟。
2012年5月17日,银行向常先生出具还款证明单和书面证明各一份。证明记载:“常先生于2003年3月28日在我行一分理处办理贷款20000元为担保人所用,与借款人常先生本人无关。经我行催收,客户已于2012年5月17日还清,非借款人常先生恶意拖欠。特此证明。2012年5月17日。”常先生明白,到这个时候,银行仍然不肯认错。自然,他要求银行删除他所谓“不良贷款记录”遭到后者的断然拒绝。
2013年3月,常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立即删除其不良贷款记录,返还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金融业贷款程序规定,贷款人贷款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核实身份。原告常先生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办理贷款,也就不存在不良贷款的事,更不应有不良贷款记录。银行出具的书面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导致银行留存常先生的不良贷款记录系银行程序把关不严造成。银行的行为给常先生的名誉及生活、交易造成不利影响,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鉴于不良贷款记录仅限于内部系统,故对常先生要求银行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2013年7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对原告常先生的不良贷款记录,停止侵害行为;驳回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