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见妻子很困难 绑架儿童五年刑 作者:梁焱 发布时间:2013-07-19 15:59:36
光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绑架案件,被告人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离家出走,为得知妻子下落,章某绑架二名儿童为人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其妻便外出务工,不与被告人联络,被告人无法与妻子取得联系,由此迁怒其岳父、妻姐等人。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将其岳父张雨家中电视机、茶瓶等物品砸坏,6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3年3月间,被告人萌发绑架其妻姐夏红的孩子以要挟夏红提供其妻子下落的想法。同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章某经预谋后,携带绳索、水果刀驾驶红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从息县窜至光山县晏河乡夏红家中,当时夏家只有11岁的牛牛与8岁的思思两小孩在家,被告人强行将两小孩拉到三轮车上,并用绳索将两小孩绑在一起,驾车将两小孩带到晏河街道附近,后用手机拨打夏红弟弟夏军的电话,告诉夏军其绑架了两名小孩,不允许报警。当日下午牛牛与思思的老师发现两孩子失踪后,及时联系家长并向派出所报警。天将黑时,被告人章某解开牛牛与思思的绳索,二小孩乘被告人不备,跳车逃跑,逃至附近一酒店内报警,后警方及时赶到,并很快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因家庭纠纷,绑架二名儿童为人质,时间长达五、六个小时,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当庭辩解没有勒索钱财,也没有勒索钱财的想法,其目的只是想吓唬小孩和其家长,让他们提供其妻子的消息,不应当构成绑架罪。这是被告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被告人虽无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但以绑架人质的手段企图达到其他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刑法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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