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所学校的一名学生受老师委托,督查同学作业,如实上报不能背诵课文的学生姓名,不料此举得罪三名同学,遭到武力报复,一只眼睛被打残。7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杨歌、马武、赵勇(均化名)、某中学对原告王愿(化名)的因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06750.23元,各承担30%、25%、25%、2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32025.07元、26687.56元、26687.56元、21350.05元。其中被告杨歌、马武、赵勇的赔偿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代为履行,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愿与被告杨歌、马武、赵勇均系某中学的同班同学,事发时分别为14岁、15岁、14岁、16岁。2011年5月18日(周三)早读时,该班第三小组组长即原告王愿按照老师要求负责督查本组学生的一篇文言文的背诵。该组学生马武、赵勇的背诵未过关,王愿按要求将二人的姓名记下并上报,引起二人不满。本班另一组同学杨歌得知情况后表示“声援”马武、赵勇。
当天上午放学后,被告马武、赵勇拦住原告王愿,对其踢打数下。王愿未还手,气急之下说:“晚上放学后我非打你们不可。”此时,旁边的被告杨歌随手持一只装满水的厚塑料杯猛然砸向王愿,致王右眼受伤。王愿先后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医院一附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11416.89元。
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构成七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某中学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对原告、被告及班主任老师进行了询问和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愿与被告杨歌、马武、赵勇在校期间因学习发生矛盾,三被告对原告实施人身伤害行为,致原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构成七级伤残,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杨歌殴打行为直接致原告眼睛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马武、赵勇系事件的发起者,且对原告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发时三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赔偿能力,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被告某中学在教学管理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初中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等相关因素,采取的教学方法欠妥当,对该事件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杨歌、马武、赵勇、某中学的赔偿责任为30%、25%、25%、20%。其中,三自然人的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代为履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