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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零食引发的血案

  发布时间:2013-07-19 15:52:51


    15岁的少年因零食与同学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用小刀将他人捅成重伤,意气少年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13年6月27日,息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强(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强因怀疑同宿舍学生李涵(化名)偷吃自己的零食而与其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同室学生劝解,拉开。觉得自已在厮打中吃亏的王强,于当日17时许放学后,遂携带一把小刀在学校旁遇见李涵,便不顾随行同学的劝阻,趁人不备用小刀对李前胸捅了一刀,致其前胸左侧第五肋软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李涵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王强赔偿被害人李涵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多元。被害人李涵及其监护人提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的父母长期在上海打工,属留守少年,平时生活学习全部交给老师管理,与父母缺少必要的沟通,性格内向,遇事容易冲动、偏激,当和同学因琐事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一时冲动而犯罪。案发后通过家长、教师、同学以及庭审教育,王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不该如此冲动,犯下大错,肯求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且被告人王强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在校学生,应当减轻处罚。该院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被告人王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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