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你们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估计我们的防汛工程还是无法进行啊!”在罗山法院处理的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原告罗山县水利局负责人如是说。
原告罗山县水利局因防汛需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对城区干渠段实施改造,被告于某一家的住房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200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于某的儿子小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搬迁时间。届期,于某以合同不是其亲手所签为由拒不搬出拆迁房屋,眼看夏季已来,汛情随时可能发生,若不如期对干渠进行改造,后果将不堪设想。无奈之下,原告罗山县水利局将于某诉致法院。罗山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在接到案子后,意识到了该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此事系关全县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情。承办法官随即了解案情,得知被告是因为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才拒不搬出的(因为其有一个聋哑儿子无经济来源,拆迁补偿时其要求分得一处门面房作为其子的生活来源),而拆迁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其要求,故于某一直拒不搬出。了解到问题的症结后,承办法官放弃双休日,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耐心细致的做于某的思想工作,以及向其言明阻止拆迁影响防汛工作严重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多次联系、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次日,于某在领到拆迁补偿款后主动搬出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