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逸”有区别 保险公司拒赔不支持 作者:高海波 发布时间:2013-07-11 08:59:35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2年5月2日,被告仵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双井办事处南铁路交叉桥附近,与同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王某、三轮上乘坐其孙女应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仵某未觉察到与原告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挂,即开车离去。该起事故经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应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王某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仵某和王某已经支付原告王某、应某部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后经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将被告仵某和王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仵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路况不好未减速慢行,致使与同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王某所骑车辆相挂碰未察觉而驶离现场,造成乘坐原告王某三轮车的应某受伤,被告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该肇事车辆系被告王某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现要求上列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仵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不予理赔。本案从形式要件上看被告仵某是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但从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及现场勘查的证据材料上看,被告仵某是在挂碰到原告的三轮车后未察觉到已肇事伤人而驾车离开现场的,与明知肇事驾车逃逸存有本质的区别,被告仵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按简单的肇事逃逸而不承担理赔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仵某、王某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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