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俩摩托车相撞各担等责 惟酒驾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11 08:41:13


    固始县两名男子各骑一辆摩托车、电动车相撞,因负同等责任,双方基本不用为对方担责,更不存在负刑事责任。但其中一方因系醉酒驾车而触犯刑律,令人痛惜。7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红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功花园”小区后面路段时,遇男子胡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向行驶。两车相撞,两人均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胡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