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工程层层分包 工人摔伤四方担责 作者:董王超 刘俊 发布时间:2013-07-04 17:39:15
承包一个三层楼房的建筑工程后又分包他人,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飘板上摔下,造成九级伤残,楼房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摔伤工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7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楼房所有人李刚(化名)、承包人常冬(化名)、分包人赵志(化名)分别承担20%、20%、4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3096.25元、33096.25元、66192.51元。
2012年初,李刚欲盖一栋三层住宅楼,就将该工程承包给常冬施工,常冬又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赵志施工,赵志聘请原告张强(化名)干些木工活。同年6月2日,原告张强在该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飘板上摔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侧额叶腔出血,左侧颧骨骨折,左侧上颌多发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先期住院治疗、检查费共花去15629.1元。
另查明,原告有一位89岁母亲需要赡养,有一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原告张强和被告承包人常冬、分包人赵志均无建筑资质证书,而楼房所有人李刚在将其房屋承包给常冬施工时,没有审查承建人是否具有建筑资质证书,常冬在分包时也没有审查赵志是否具有建筑资质证书,而房屋所有人李刚对常冬分包之事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被告李刚在发包工程时不审查承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被告常冬、赵志明知自己无相应建筑资质仍去承建工程,且在转包和雇佣时不审查施工方的资质,均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明知自己无资质而受雇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高空生产劳动,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和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李刚、常冬、赵志分别承担20%、20%、4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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